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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熊明违纪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来源:东楚投资集团 | 作者:hsdctz | 发布时间: 2016-02-25 | 62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全面执纪、从严执纪,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案件。现将近期查处的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熊明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熊明,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9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任黄石港区建设局副主任科员,2005年4月至2014年3月先后任黄石港区建设局副局长、党委书记、旅游局局长,2014年3月至今任黄石港区城管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中共黄石港区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2014年3月以来,熊明作为黄石港区城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鄂办发[2013]7号)、市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实施意见》(黄办发[2015]37号)中关于“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地本部门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规定要求,违规审批该局财务开支,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2016年2月,黄石港区纪委报经市纪委同意,给予熊明党内警告处分。
  熊明违纪案件,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因违反组织纪律被处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对该案件的严肃查处,彰显了各级党委、纪委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执纪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省委、市委多次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仍然不把纪律当回事,对上级政策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为处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权威依据。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保持高度警醒,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在思想认识、方法举措上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担起应当之责、该当之责、必当之责,做到敢管敢当、真管真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坚持治标和治本同时发力。既要一手抓惩治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又要一手抓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综合运用纪律处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多种手段,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阳奉阴违的行为,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